衢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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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章程
(衢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二届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衢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英文名:Quzhoushi Beauty & Haidressing Association,缩写为QZBH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条件的美容美发企业和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为提高美容美发师的技艺水平,加强行业联络,规范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形象,开拓和振兴美容美发事业,促进全省美容美发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衢州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和衢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衢州市区新河四新巷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全体会员,办事机构开展有关美容美发的调研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法令和政策提供依据。
  (二)组织会员在行业内贯彻执行政府制定的各项行业法规,法令和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美容美发业的意见和要求。
  (三)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艺交流与合作,组织区域间、国家间理论研讨,举办各种形式的展销会、博览会、演示和表演会等 ,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名师、名店的评审;举办行业的各类技术、管理、培训,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发布;开展业务技术咨询活动。
  (五)建立并推动行业自律机构,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六)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的有关资料(情况)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七)承办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有关事项。
  (八)配合协助政府部门在行业中进行督促检查和参与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和决定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一)修改章程;(二)会员除名;(三)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及罢免;(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应当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而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经衢州市商务局审查,并经衢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人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衢州市商务局审查并经衢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衢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长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监事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
  (二)有关部门的赞助;
  (三)会员单位及社会赞助和捐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后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衢州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衢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并报衢州市商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衢州市商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衢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衢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一致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衢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衢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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